「萬寶康教授獎學金」設置管理及核發辦法
中華民國 90 年 08 月 17 日第 43 屆第 2 次理監事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 94 年 08 月 18 日第 47 屆第 2 次理監事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 96 年 07 月 05 日第 49 屆第 2 次理監事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 107 年 01 月 26 日第 55 屆第 4 次理監事會議修訂
第一條 中華民國氣象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紀念萬寶康教授畢生對氣象事業及空軍飛行教育事業之卓越貢獻,特接受萬寶康教授家屬委託成立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以銀行定期存款孳息作為獎學金(以下簡稱本獎學金)來源。本會為規範基金之管理及本獎學金之核發事宜,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前條基金包括萬教授家屬提撥之新台幣100萬元及由空軍氣象聯隊於民國94年轉託代管之新台幣 100 萬元。
前項基金之管理及本獎學金之核發,由本會理監事會辦理。
第三條 本獎學金之核發對象如下:
一、國內大氣科學研究所於學術期刊或全國大氣科學研究生學術研討會以第一作者提出論文之研究生。
二、國內大氣科學相關科系及成功大學物理系四年級在學成績優良學生。/h5>
三、空軍軍官學校飛行正期班在校成績優良學生。
四、空軍航空技術學院氣象相關科系軍、士官班在校成績優良學生(不含義務役)。
第四條 前條之核發名額及每名獎學金如下:
一、每年核發國內大氣科學研究所提出論文之博士生二名、碩士生三名,每名獎學金新台幣一萬元整,合計五萬元,另頒發獎狀乙幀。
二、每年核發國內大氣科學相關科系或成功大學物理系四年級在學成績優良學生一名(並需提供自撰論文一篇),獎學金新台幣一萬元整。
三、每年核發空軍軍官學校飛行正期班在校成績優良學生一名,獎學金新台幣 1 萬元。
四、每年核發空軍航空技術學院氣象科系軍、士官班(不含義務役)校成績優良學生各一名,每名獎學金新台幣五千元整。
第五條 本會理監事會每年主動聯繫全國大氣科學研究生學術研討會主辦單位,就參加該研討會並發表論文之研究生中,依前項第一款所定之名額予以評選後通知本會,於現場頒發獎學金及獎狀。另每年適時通函前條第二至第四款之相關學校,由在學生提出申請或由軍事學院推薦。前項提出申請之學生,應填具申請書一份,並檢附前一年在校行績證明,第四條第二款申請人應加附自撰論文一篇(一式五份),於每年12月31日前郵寄本會(以郵戳為憑)。
第六條 申請案件由本會學術委員會組成審查小組負責初審,並提理監事會議通過後核定。於每年年度會員大會上頒發獎學金,或交由各該軍事學院轉發。
前項提出申請之在學學生,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學生證影本、近兩學期學業及操行成績單及在學證明書,於每年9月1日至12月1日前寄送至學會信箱提出申請。其屬第三條第二款者,需加附全戶戶籍謄本及家長經歷資料。
第七條 本會每年所頒發之獎學金及基金收支情況,除函知得獎人及萬教授家屬外,並刊登於本會會刊。
第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