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衍淮博士獎學金」設置管理及核發辦法
中華民國71年12月30日訂頒
中華民國72年12月08日修訂
中華民國73年11月01日修訂
中華民國75年01月09日修訂
中華民國86年11月08日修訂
中華民國94年08月18日修訂
中華民國96年07月05日修訂
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第55屆第4次理監事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第57屆第4次理監事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第57屆第6次理監事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第57屆第8次理監事會議修訂
第一條 中華民國氣象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紀念劉衍淮博士畢生對氣象事業及教育之卓越貢獻,特接受劉博士夫人巴丁娜女士委託設置基金,以銀行定期存款孳息作為獎學金(以下簡稱本獎學金)來源。本會為規範基金之管理及本獎學金之核發事宜,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前條基金包括自劉博士退休金中撥予本會之新台幣25萬元及由空軍氣象聯隊於民國94年轉託代管之新台幣47萬餘元,以及民國110年11月匯入稿費3,000美元(台幣8萬餘元)。
前項基金之管理及本獎學金之核發,由本會理監事會辦理。
第三條 本獎學金之核發對象如下:
一、在學(職)進修之氣象專業人員,其服務年資應至少三年,且未享有公費者優先考慮。
二、服務年資十年(含)以上之氣象專業人員(含退休人員)仍在學就讀大學院校三年級以上之子女。
三、就讀國內外公私立大學以上大氣科學相關科系(所)之空軍氣象人員。
四、空軍航空技術學院氣象科系在校成績優良學生(不含義務役)。
五、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地理學系及地球科學系之優秀學生,且未享有公費者優先考慮。
第四條 本獎學金之申請規定如下:
一、在校研究生以至少累計18學分之成績申請。
二、在校大學生以二或三年級之學年成績申請。
三、空軍航空技術學院氣象科系軍、士官班之在校生,以前一學年成績申請。
第五條 本會理監事會每年核發前項各款之獎學金名額為每項一至二名,總名額以不超過五名為原則。空軍航空技術學院氣象科系軍、士官班獲獎學生每名新臺幣五千元整,其餘獲獎同學每名新臺幣一萬元整。
第六條 本會每年應適時通函前條各款之相關機關、學校,由學校推薦或在學生提出申請。
前項提出申請之在學學生,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學生證影本、近兩學期學業及操行成績單及在學證明書,於每年9月1日至12月1日前寄送至學會信箱提出申請。其屬第三條第二款者,需加附全戶戶籍謄本及家長經歷資料。
第七條 本會學術委員會應每年組成本獎學金審核小組,負責審核各申請案,並將審核結果送經理監事會議通過後核定。
第八條 獲獎之人員,由本會備函通知,於每年年度會員大會中領取獎學金。
第九條 每年獎學金之頒發及基金孳息收支情形,除由本會函知劉博士家屬外,並應刊載於本會會刊。
第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