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委員會章程
- 學術委員會
- 技術與應用委員會
- 大氣科學編輯委員會
- 兩岸交流推動委員會
- 國際事務委員會
- 青年委員會
學術委員會
中華民國七十六年十一月五日理監事會通過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十二月一日理監事會第一次修訂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二月二十四日理監事會第二次修訂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二月四日理監事會第三次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理監事會第四次修訂
中華民國一Ο三年二月二十一日第五十三屆理監事臨時會第五次修訂
第一條:中華民國氣象學會為處理下列事務:
一、推動學術研討活動
二、學術諮詢規劃
三、推展國際學術交流
四、辦理論文獎及獎學金事宜
特依學會會章第十九條設立「學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本委員會受理事會督導,處理有關事務。
第三條:本委員會置委員5人,由理事會票選之。得票最高者為主任委員,負責綜理會務。委員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條:本委員會委員之資格,為最近五年內曾在本學會出版之「大氣科學」或「地球科學集刊:TAO」發表四篇(含)及以上之論文,且具有本學會正式會員資格者。
第五條:本委員會召集人應列席理事會,報告工作進度。
第六條:本簡則經理事會同意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技術與應用委員會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五月十九日理監事會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二月四日理監事會第一次修訂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五日理監事會第二次修訂
中華民國一Ο三年二月二十一日第五十三屆理監事聯席臨時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一Ο三年七月七日第五十三屆第六次理監事聯席會議第三次修訂
中華民國氣象學會依學會會章第十九條設立「技術與應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一條:中華民國氣象學會為處理下列事務:
一、協調推動氣象技術與應用之發展及交流
二、出版會刊及氣象技術與應用刊物,會刊應包括專題報導與評介、新聞與回響、通告、學會活動等
三、氣象技術與應用諮詢
第二條:本委員會受理事會督導,處理有關事務。
第三條:本委員會置委員五人,由理事會票選之。得票最高者為主任委員,負責綜理會務。委員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條:凡氣象學會正式會員且善盡義務者得為本委員會委員候選人。
第五條:本委員會主任委員應列席理事會,報告工作進度。
第六條:本簡則經理事會同意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大氣科學編緝委員會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五月十九日理監事會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理監事會第一次修訂
中華民國一Ο三年二月二十一日第五十三屆理監事臨時會第二次修訂
中華民國一Ο六年一月一十八日第五十四屆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第一條:中華民國氣象學會為出版「大氣科學」,特依學會會章第十九條設立「大氣科學編輯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本委員會受理事會督導,處理有關事務。
第三條: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擔任主編,綜理會務,由理事會票選之。主任委員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條:本委員會設委員7-9人,由主任委員提名送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
第五條:本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委員,需為本學會正式會員,且曾於最近五年內在本學會所出版期刊發表論文,主任委員兩篇(含)、委員二篇(含)或以上者,始得為候選人。
第六條:本委員會主任委員應列席理事會,報告工作進度。
第七條:本簡則經理事會同意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兩岸交流推動委員會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十六日第四十一屆第二次理監事會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第四十三屆第一次理監事會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第四七屆第一次理監事會第二次修訂
中華民國一Ο三年二月二十一日第五十三屆理監事臨時會第三次修訂
第一條:中華民國氣象學會為推動兩岸氣象學術與科技交流,依大會會章第十九條設立兩岸交流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本委員會受理監事會督導,處理有關事務。
第三條:本委員會置委員5人,由理事會票選之。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委員互選之,負責綜理會務,並定期向理監事會報告工作進度。委員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條:本委員會委員,需為本學會會員始得擔任。因本委員會有其特殊性及功能性,人選需有單位的代表性,並已擔任本學會之理事、監事或秘書長、副秘書長為宜。
第五條:本簡則經理事會同意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國際事務委員會
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第51屆第4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一Ο三年二月二十一日第五十三屆理監事臨時會第一次修訂
第一條:中華民國氣象學會為處理下列事務:
一、 協助推動我國參與世界氣象組織及其他國際氣象組織體系。
二、 提供政府參與全球氣候變遷體系政策諮詢。
三、 促進本學會與世界各國學會、氣象界及政府交流。
特依學會會章第十九條設立「國際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本委員會受理事會督導,處理有關事務。
第三條:本委員會置委員5人,由理事會推薦,其中1人為主任委員,委員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條:本委員會主任委員應列席理事會,報告工作進度。
第五條:本簡則經理事會同意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青年委員會
中華民國一Ο三年二月廿一日第五十三屆第一次理監事臨時會第一次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一Ο三年七月七日第五十三屆第六次理監事臨時會第二次修訂通過
第一條 中華民國氣象學會為推動青年會員對會務之參與,依大會會章第十九條設立青年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受理監事會督導,處理有關事務。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五至七人,由理事票選之,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本 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委員互選之,負責綜理會務,並向理監事會報告工作進度。本委員會置副主任委員二人,由委員互選之,協助主任委員綜理會務,得列席理監事會議。
第四條 本委員會委員,需為本學會會員。因本委員會有其特殊性及功能性,人選需有單位的代表性,並以不超過50歲為原則。
第五條 本簡則經理事會同意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