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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委員會
中華民國一Ο三年二月廿一日第五十三屆第一次理監事臨時會第一次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一Ο三年七月七日第五十三屆第六次理監事臨時會第二次修訂通過
第一條 中華民國氣象學會為推動青年會員對會務之參與,依大會會章第十九條設立青年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受理監事會督導,處理有關事務。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五至七人,由理事票選之,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本 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委員互選之,負責綜理會務,並向理監事會報告工作進度。本委員會置副主任委員二人,由委員互選之,協助主任委員綜理會務,得列席理監事會議。
第四條 本委員會委員,需為本學會會員。因本委員會有其特殊性及功能性,人選需有單位的代表性,並以不超過50歲為原則。
第五條 本簡則經理事會同意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