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交流基金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八日理監事會通過

一、氣象學會設置兩岸交流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的目的為協助推 動兩岸氣象界相關之業務及交流活動。

二、本基金之來源為國內外公私立機關團體或個人之捐贈、本基金孳 息收入等。

三、本基金之用途為補助促進兩岸氣象交流活動。

四、本基金之使用須填具申請書送學會秘書處正式申請,申請書內容 應說明使用目的、金額、其他單位配合款等,經兩岸氣象科技交流推 動小組審核通過陳請理事長批准後使可動支,其內容並須在理監事會 議報告說明。